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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徐小姐問: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包含本稅、罰鍰及加計之利息皆得申請,惟計算分期加計利息時,僅就本稅部分加計,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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