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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停、歇業卻未辦理註銷登記,即日起,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帳上留抵的溢付營業稅款,請求權期限長達5年。

財政部已同意,怠於辦理註銷登記的營利事業,帳上若還有營業稅留抵稅額尚未扣抵完畢,不會因為其停歇業而喪失請求權,仍准比照依規定辦妥註銷登記的營利事業,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

圖/經濟日報提供

營業稅留抵稅額來源,包括如「進貨多於銷貨」的溢付稅額,保留在帳上的企業,可以用於扣抵往後應納營業稅額,或在出現漏稅情形時優先抵扣,當留抵稅額多於漏稅額,還可因此免受漏稅罰。

稅捐機關因此形容營業稅留抵稅額為企業的「保命符」,絕大多數企業都有留抵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第l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的營業人申報的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的銷售額以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在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不過,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怠於即時辦理註銷登記,這類營業人的溢付稅額可否請求退還,或者退稅請求權應自何時起算,因此滋生疑義。

財政部新近規定,怠於辦理註銷登記的營業人,如有溢付營業稅額,仍享有退稅權利,但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的翌日,或事實發生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退稅申請起算日分別為: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事且有溢付稅額者,應注意在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完成前提出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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