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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鄉胡先生問:101年6月21日立契贈與土地及房屋給兒子,也於101年6月25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至101年8月3日,契稅繳納期限至101年8月7日,請問逾期自動補申報贈與稅還需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贈與人以土地及房屋贈與他人,並依限申報土地現值及契稅,於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期間,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的天數,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贈與土地及房屋可扣除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限繳日是以101年8月7日較長者為準,加計利息計算如下,立契日101年6月21日,申報期限為101年7月20日,加上43天(土地現值及契稅收件101年6月25日至繳納期限101年8月7日),也就是說限繳日為101年9月1日,贈與稅額×(限繳日至申報日期)天數×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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