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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某醫院李先生來電詢問:本人經營醫院產生之虧損,可否自配偶經營之某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所得中減除?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同屬類別之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且皆經查帳核定者,方可盈虧互抵。

李先生經營之醫院為執行業務所得與配偶經營護理之家之其他所得類別不同,故不可互抵虧損;此外,縱屬同類別所得,若未設立帳簿以供核實認定損益,亦不能盈虧互抵,例如,納稅義務人經營同屬其他所得之補習班、私立養護中心各乙家,若其一未能依帳載核實認定為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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