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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4年半 林18日入監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丁偉杰、王善嬿/綜合報導〕無黨籍嘉義市議長林承勳被控在議長選舉時賄選,最高法院昨維持台南高分院認定,判決林承勳賄選罪成立,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全案定讞。嘉義地檢署昨隨即發出傳票,通知林承勳十八日上午十點報到執行入監,林承勳的議長及議員職務均解除。

林承勳在一審判決有罪後,議長職務就由副議長邱芳欽代理,嘉市議會表示,依選罷法及地制法,議長是否補選,由全體議員開會決定,可以補選、也可由邱芳欽繼續代理。至於林的議員職缺,任期尚未過半,依選罷法七十四條規定,該選區「落選頭」張志成將遞補。

落選頭張志成 遞補議員

林承勳得知判決後,不表示意見,前往林家關心的親友則為他抱屈、不捨;友人透露,林尚未收到判決定讞結果,卻先收到嘉檢交由警方送達的入監執行傳票;他的親友表示,由於沒想到這麼快定讞,且入監時間緊迫,他的父親生病、兒女都在國外,林的心情很差。

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林承勳透過與民進黨市議員結盟,以一票之差扳倒爭取連任的「蕭家班」蔡貴絲,當選議長,副議長部分仍由蕭家班的邱芳欽連任;隨後爆發議長賄選案,林承勳被指控由議員張敏琪、建商戴俊郎及李進安等人向市議員傅大偉行賄、尋求支持,但遭傅拒絕。

同年三月九日,林承勳在議會臨時會會期遭拘提,法官裁定收押,但林收押期間因脊椎疾患戒護就醫,因病情惡化,法官考量後,次月以三百萬元交保。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時,以林承勳確有行賄事實,判刑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三年。台南高分院二審、最高法院三審均維持原判決,昨天全案定讞。

林以一票之差 當選議長

判決書指出,九十八年十月間,林承勳先後透過戴俊郎、李進安,以「補到夠」、願跟進對手加碼等說詞遊說傅大偉,甚至在餐廳以「三」、「五」等手勢,暗示出價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但被傅拒絕。合議庭認為,林承勳確曾委請戴俊郎、李進安向傅大偉轉達行賄意圖,判決賄選成立。

此外,國民黨籍議員張敏琪原被檢察官和一審法官認定,也曾在宴席間向傅大偉比出「三」的手勢,幫林行賄,張敏琪並指示不詳男子駕車前往傅大偉服務處,出示裝有大量現金的牛皮紙袋行賄,但都被傅拒絕。嘉義地院判張三年六月徒刑;不過二、三審皆認為張敏琪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確定。

戴俊郎和李進安因供出替林承勳行賄,一、二審皆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判處免刑;二審宣判後檢方未上訴,兩人先前已免刑確定。

本文出自正妹曉玉的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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